日期: 2024年02月18日 10时02分 来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二条,《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指导意见》(司狱字[2010]193号)《四川省监狱罪犯劳动报酬管理办法(试行)》(川狱发[2018] 25号)。
(二)内容:
1、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监狱根据罪犯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2、罪犯劳动报酬,是监狱依法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过程中,根据罪犯改造表现给予罪犯并限定用途的经济或实物奖励,不同于社会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属于罪犯的工资性收入。
3、罪犯劳动报酬由个人报酬和集体报酬构成,个人报酬直接发放给参加劳动的罪犯,集体报酬由监狱和监区进行二次分配,主要用于对罪犯集体或个人进行奖励。劳动报酬的发放方式分为货币记账和实物发放两种。个人报酬采用货币记账,集体报酬可采用货币记账也可发放实物;实物发放清单由监狱按规定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