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网站!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导航 | 无障碍浏览
 
 
你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减刑、假释案件提请程序(二)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http://jyglj.sc.gov.cn       2015年07月06日 00时00分        来源: 刑罚执行处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监区民警集体研究减刑、假释的意见,应当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为2天;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结果,应当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3.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罪犯的个人基本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

   (二)历次减刑情况;

   (三)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依据;

   (四)公示期限及意见反馈方式。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相关附件>>
执法公开 | 信息公开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版权所有: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滨江中路1号    邮编:610016
网站备案号:蜀ICP备11015890号 网站维护: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信息保障中心    网站标识码:5100000055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830 号
建议使用IE6.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最佳分辨率1024*768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