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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公职律师说法 | 夫妻齐心办公司,分道扬镳莫违法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http://jyglj.sc.gov.cn       2020年05月29日 18时14分        来源: 政策法规处,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编者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理,四川监狱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组织监狱公职律师对各类案例从法律角度进行解析,以说法形式帮助大家提高认识,更好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教育警示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服务法治四川建设,贡献法治中国建设。

    【案例警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股权处分案例

案例:梁某、彭某系夫妻,梁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入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梁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关系急剧恶化,梁某在未经彭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李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以非合理的低价将出资及未分配收益转让给了李某(李某并未支付对价),并在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彭某、梁某为此产生纠纷。

公职律师评析

想必很多人都知道三国时期的一则典故。孙权想取回荆州,周瑜献计“假招亲扣人质,逼还荆州”。该计被诸葛亮识破,几经周折,孙尚香终嫁给了刘备,周瑜被人嘲笑“赔了夫人又折兵”。人们将此典故比喻为想占便宜,反而受到双重损失。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夫妻关系恶化、感情破裂,工商登记为夫或妻一方的股东,为了转移、变卖财产,以非合理低价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从而在夫妻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中以谋得优势。这种算盘打精算尽真能占得先机和便宜吗?实则不然,恐怕只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一、案例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登记在夫或妻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有无比较特殊的情形?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梁某名下的公司股份,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是,若婚后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系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所获得的股权系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只要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哪怕在出资的时间上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有限公司股权与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同,其股权的产生及溢价不存在股票帐户炒作和资本运作成分,所以股权及溢价为自然增值,系一方个人财产。

二、梁某未经彭某许可,擅自处分其登记持有的股权,是什么行为?

《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引起梁某和彭某共有关系的基础是婚姻关系,股权处分属于夫妻双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财产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而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关系恶化,梁某为了尽快将股权变现后,转移共有财产,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共有股权以非合理低价变卖,系无权处分行为。

三、无权处分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梁某未经彭某许可,擅自处分共有股份,其行为是无权处分,但是梁某与王某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本身是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五条规定:“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据此,我们得出一个三段论推理,大前提是: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小前提是:股权转让协议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结论:无权处分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四、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李某能否取得股权?

因李某在收购股权时,是以非合理低价获得,且未支付对价,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共有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股权。就本案例而言,一是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无重大过失”;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受让人支付合理对价。李某并未支付合理对价,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无法取得股权。

五、彭某受到的损失该如何救济呢?李某最终无法取得股权该如何维权呢?为什么说梁某“赔了夫人又折兵”呢?

彭某可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诉请法院向受让人李某追回股权。如果接下来彭某在起诉与梁某离婚,可以向法院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梁某有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

李某虽无法获得股权,但是可以依据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诉请法院解除该协议并追究梁某的违约责任。

梁某自作聪明,转移、变卖财产,以非合理低价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换来是妻离子散和经济赔偿,最终落得过 “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

公职律师提醒: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财产权内容外,还与股东的人格权、身份权密不可分,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家庭。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交易第三人具有恶意,对于依照工商登记信息记载的股东个人,转让事实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家庭内部,如配偶一方认为对方的财产处分行为损害其权益的,可以依民法、婚姻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民事判书(二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5期。

2、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处书(二审)。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浙民二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

【法律条文】

1.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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