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你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合同管理,强化合同订立、审签、履行、管理和备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有序推进对外合作、协作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省监狱管理局作为民事主体,在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省监狱管理局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不得作为合同主体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
第三条 以省监狱管理局名义谈判磋商、草拟、签订、履行合同,监督控制风险,解决合同争议,保管合同档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推动合同全面履行、保证合同目的实现,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安全,促进公共资源有效利用,促进监狱管理职能发挥。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具体承办合同项目的相关业务部门为承办部门(涉及多个部门共同承办的,牵头部门为承办部门),承担合同的前期准备、拟定、审查、签订、履行和争议解决等事宜:
(一)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评估。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三)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四)初审合同文本后提交法规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五)办理合同审核会签流转。
(六)组织、协调合同履行。
(七)负责本部门承办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备案、保管和归档。
(八)处理其他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事宜。
第六条 法规部门负责或协调法律顾问开展合同法律审查工作,参与合同争议、纠纷相关的调解、仲裁、诉讼等事项。
第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合同资金的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确定合同资金来源,审查金额是否符合预算范围,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收付款资料及合同约定收付款条件、收付款方式对合同进行收付款结算。
第八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签订过程、合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纪检部门负责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争议处理进行专责监督。
第十条 其他部门依据职能范围对承办部门的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争议处理等行为予以必要支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维护省监狱管理局合同权益,促进合同目的实现。
第三章 合同的拟定
第十一条 拟定合同前,承办部门应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各方对合同内容、条款及权利义务协商一致后草拟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拟定合同时,承办部门应尽必要的审查义务,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专业资质等主体资格文件,要求相对方授权代表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特定方式产生合同相对方的,应当依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拟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文本应写明标题,以准确界定合同性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明确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也可明确为“关于**********事宜的协议”。
第十四条 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姓名,住所,联系方式:合同抬头、落款、公章应与相对方提供的主体资格文件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保持一致。
(二)标的:合同标的应准确,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或者其他材料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数量:数量应当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四)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明确约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汇票、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收取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提供完整、合法发票等一定条件成就后,确切期限内支付或收取。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履行地点应详细准确。标的物交付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应当具体、明确。
(七)违约责任: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具体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等。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应当约定优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一般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约定诉讼解决的,宜优先约定向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九)生效条件、订立日期:一般应当约定自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程序生效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十)合同条款存在涉密内容的,双方应按照《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在磋商及签署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网络进行传输。涉密合同应附带签署保密协议,并按照保密规定妥善保管。
(十一)根据合同性质及双方的具体情况应包括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合同结尾部分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内容,并设置印章栏,必要时可设置账户信息栏。
第十六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严禁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严禁为他人担保。
第十七条 合同可单列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合同的审签
第十八条 合同审签应包括承办部门审查、法规部门审查、财务部门审查、审计部门审查、纪检部门监督、分管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审签七个环节。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草拟或接收的合同草案,应对主体适格性、条款实用性、权利义务明确性、需求满足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填写《合同审签表》。送交法规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时,应当根据合同订立的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及相关部门、机构或人员的意见。
(三)合同前期准备工作中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调查材料。
(四)谈判备忘录等合同磋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
(五)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应对合同的主体资格、约定事项、通用条款等内容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规部门参考法律意见后,在《合同审签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必要时法规部门可组织公职律师进行法律审查。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对合同涉及的资金预算是否安排,支付进度是否合理,发票开具要求、账户信息是否规范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合同审签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对合同中关于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内控程序进行审查,并在《合同审签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纪检部门负责对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廉政风险进行监督审查,并在《合同审签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会议管理、培训管理等涉及相关部门的合同,承办部门视合同内容,确定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合同审签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法规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及时反馈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采取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暂停或终止缔约行为等相应方式作出适当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原则上应由省监狱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签署,其他领导可根据省监狱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署合同。重大合同是否提交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由法定代表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署后,由承办部门送交办公室用印。合同双方须在印章栏、合同骑缝处加盖公章。
第二十八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合同,应在政府采购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合同的签订及备案工作。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其余需报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备案的合同,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承办部门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协调或督促有关各方全面履行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将经按程序审签的支付申请或收款依据与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提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按照约定条款结算费用,及时支付或收取价款。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期间,承办部门认为约定事项尚不明确的,可以与相对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签订补充协议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签程序办理。补充协议对主合同有重大实质改变的,应视为订立新合同,承办部门应向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作出专门说明或特别提示。
第三十一条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的权利义务原则上不得转让给第三人。确需转让的,应依法依规进行,经合同相对方书面同意,并完善必要手续。
第三十二条 出现收款人等相关信息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由合同相对方、第三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承办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适时查验合同相对方的履约情况,在合同相对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催告相对方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合同相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对合同履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导致合同中止、变更或者解除的,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对策或处理意见,并及时征求法规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合同中止、变更或解除的程序参照合同签订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合同履行期间,相对方存在违约情形,承办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如催告相对方按期履行、留置相应物品、核算损失并书面告知对方要求赔偿,督促相对方完全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结束前,承办部门负责对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对履约评价良好的延续性合同,承办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合同续签。合同续签申请需提前二个月提出,按审签流程办理。
第三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承办部门应当负责了解或查明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争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法规部门通报情况、提交必要材料,配合法规部门做好参加诉讼或仲裁的准备,并根据需要参与或配合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完成诉讼或仲裁程序,维护省监狱管理局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合同争议处理期间,未经法定代表人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合同相对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四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填写《合同备案及履行评价表》,并按要求提交法规部门备案登记。
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履行遗留问题依法依约进行及时处理。
合同履行或纠纷处理完毕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在合同的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省监狱管理局名义订立合同的。
(三)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信息及材料导致合同存在严重缺陷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省监狱管理局利益,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五)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的。
(六)发生合同争议,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或擅自放弃属于省监狱管理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七)因管理不善,丢失、损毁合同原件或擅自销毁合同原件的。
(八)擅自将合同提供给其他机构或个人,泄露秘密的。
(九)其它违法违规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签署涉及省监狱管理局权利义务的承诺书、意向书、备忘录等民事法律文件以及行政协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四川和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局直属单位、各监狱的合同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可结合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管理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合同审签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执法公开
|
信息公开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版权所有: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滨江中路1号 邮编:610016 网站备案号:蜀ICP备13001288号 网站维护: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信息保障中心 网站标识码:5100000055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830 号
建议使用IE6.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最佳分辨率1024*768浏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