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年01月15日 16时50分 来源:
第一节 会见条件
第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经监狱批准,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罪犯的配偶、父母(含继父母、岳父母)、子女(含继子女、已婚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监护人指根据《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精神病罪犯具有监护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
罪犯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陪同。
第八条 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中任一一项能证明本人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
符合登记会见的罪犯亲属,本着自愿的原则,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关系证明复印件,经会见中心办证窗口录取身份、证照信息后,可以申办会见。
非首次会见的,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会见手续。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薄和有效关系证明会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提供相关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方能陪同未成年人一同会见。
第九条 除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确需探视罪犯的,以有利于监管安全和罪犯积极改造为原则,一律按社会帮教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罪犯会见:
(一)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二)在禁闭、入监学习、集训学习、隔离审查、隔离调查期间;
(三)在惩戒训导期间;
(四)有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第十一条 罪犯亲属、监护人在会见罪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中止会见,并视情节在1至3个月内暂停会见人会见:
(一)传递违禁物品的;
(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三)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四)携带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
(五)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第二节 会见审批
第十二条 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对罪犯会见的具体次数,时间以及会见方式的确定,按照《四川监狱罪犯分级处遇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即严管级罪犯暂停会见;考察级罪犯每月可以会见一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不得进行面对面会见;普管级罪犯每月可以会见一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面对面会见;宽管级罪犯每月可以会见两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或每月可以会见一次,时间限度增至1小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面对面会见。
对因罪犯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或其它有利于罪犯改造等原因,确需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在非规定时间(非会见日)会见的,必须经监区(医院)初审,填报《罪犯特殊会见审批表》,报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分管副监狱长审核,监狱长批准。
第十三条 罪犯亲属、监护人到监狱提出会见申请的,监狱应当核对、查验会见人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无误后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
第十五条 视频会见的,罪犯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请,监狱准予会见的,应当确定会见时间,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亲属、监护人。
罪犯亲属、监护人可以就近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所提出视频会见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审核其身份,符合会见条件的,通知罪犯所在监狱。经监狱审查准予会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
罪犯亲属、监护人应当在监狱确定的会见时间到司法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与罪犯视频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