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年01月03日 10时26分 来源:
四川省锦江监狱
罪犯劳动报酬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推进低度戒备监狱建设,充分发挥劳动报酬对罪犯改造的激励作用,调动罪犯的劳动积极性,完善在生产劳动中罪犯的激励机制、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结合我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罪犯劳动报酬,是指在国家财政提供的罪犯生活、医疗等基本保障外,由监狱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和劳动效果支付给罪犯的现金,不同于社会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监狱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劳动报酬,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也是监狱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对罪犯给予劳动报酬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原则。监狱对罪犯实施劳动报酬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有关规定执行,保护罪犯合法权益。
二、坚持有效激励的原则。要把罪犯劳动报酬作为引导罪犯积极改造的重要手段,向高技术含量工种以及脏、苦、累等岗位和效率高的人员倾斜,鼓励罪犯参加直接生产劳动。
三、坚持综合考核的原则。对罪犯劳动报酬的评定,要与罪犯的改造表现、认罪服法态度、处遇等级及劳动态度、劳动素养、劳动技能、劳动绩效综合挂钩。
四、坚持公开公正、科学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直接管理的原则。罪犯劳动报酬必须由民警直接管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规范。
第五条 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且服从监狱安排,在直接生产、辅助生产和勤杂等劳动岗位上劳动的罪犯,监狱均按规定发放劳动报酬。
第六条 监狱根据罪犯参加的劳动情况,分为习艺性劳动、模拟训练和艺术矫正。参加习艺性劳动的罪犯,在劳动时间内的劳动报酬原则上为每人每小时1.5元;参加模拟训练的罪犯,在劳动时间内的劳动报酬原则上为每人每小时1元;参加艺术矫正的罪犯,监狱根据其作品情况予以支付劳动报酬。
第七条 监区在计算罪犯劳动报酬时要以罪犯的处遇等级、当月实际完成劳动任务为主要依据,充分结合罪犯的改造综合表现情况等相关因素,确定罪犯的劳动报酬,并适当拉开差距。
第八条 罪犯当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区可酌情扣减其当月的劳动报酬。
一、产品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有因违反劳动纪律受到处罚的;
三、长期不能完成劳动任务的;
四、其他需扣减当月劳动报酬的情况;
第九条 罪犯当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发当月的劳动报酬:
一、当月劳动改造分在对应级别的基本分值以下的;(住院治疗、医疗期间或刚参加劳动未满一个月的除外);
二、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严管集训(含)以上处罚的;
三、以自伤、自残、装病等手段,逃避生产劳动,经教育不改的;
四、生产劳动中,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规程,或不服从民警安排,经教育不改的;
五、生产劳动中,直接造成产品质量损失金额超过300元(含)以上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元(含)以上的;
六、生产劳动中出现违规交易或交换行为骗取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定额的;
七、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需不计发当月劳动报酬的。
第十条 罪犯有下列情况的,监狱优先将其劳动报酬进行冻结并强制其履行:
一、有罚金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
二、有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需强制使用劳动报酬的;
第十一条 罪犯有下列情况的,由本人申请,监狱批准后可使用劳动报酬:
一、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
二、有父母需要赡养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需使用劳动报酬的;
第十二条 如无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监狱将罪犯劳动报酬分为狱内生活补助费和出狱生活储备金两个部分,原则上按5:5比例予以分配。
用于狱内生活补助部分的劳动报酬,可按监狱有关规定在监狱内消费使用;出狱生活储备金部分由监狱予以冻结,在罪犯刑满释放时一次性发给本人。若狱内生活补助部分在罪犯刑满释放时还有节余,也应在刑满释放时一并发给本人。
第十五条 罪犯劳动报酬的发放程序
一、罪犯劳动报酬原则上实行按月考核兑现,以一个自然月为罪犯的劳动报酬考核统计周期。
二、监区要将罪犯的报酬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天;罪犯对当月劳动报酬提出异议的,可以向所在监区或监狱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监区或监狱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监区根据公示无异议后的罪犯个人劳动报酬,制作《罪犯劳动报酬发放表》送生产经营科、公司财务科复核后,上报监狱领导审批。
四、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将劳动报酬划入罪犯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监狱和监狱财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罪犯劳动报酬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生产经营科、督察科、审计部门加强对罪犯劳动报酬考核、发放和使用等各环节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