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8月24日 15时05分 来源:
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四川省锦江监狱认定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暂行办法》规定,罪犯获得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等奖励应当按以下条件和程序办理。
一、条件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程序
(1)需对罪犯行为进行立功(重大立功)认定的,监区应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监区长办公会评议,提出认定建议,制作提请立功(重大立功)建议书,填写《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审批表》,报监狱计分考评工作委员会。
(2)监狱计分考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监区提交的相关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分管监狱领导。
(3)分管监狱领导根据案件情况,指派狱侦、狱政、纪检、生产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小组,核实有关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相关证据材料,制作调查笔录,形成调查报告,提交监狱提请监狱计分考评工作委员会。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评审集体评审后,出具评审报告,并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5)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服刑人员提出异议,监狱计分考评工作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6)监狱计分考评工作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罪犯行为认定的相关材料,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7)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为立功(重大立功)行为的,由监狱长在《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审批表》签署审定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对认定为立功(重大立功)的,监狱计分考评工作委员会负责将相关材料书面通报驻狱检查机关。
(8)驻狱检查机关完成审查后,对认定为重大立功的,需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