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年01月20日 09时42分 来源: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调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省级预算调剂办法》规定,结合四川监狱系统预算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省监狱管理局下属各二级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调剂是指经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大常委会、省财政厅、省监狱管理局审查批准的部门预算总额、结构(或级次)发生变化。总额变化是指预算总额的增加或减少;结构(或级次)变化是指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预算单位或者项目间的调剂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预算调剂涵盖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以及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之外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以下简称非财政拨款)安排的预算。
第五条 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对经核实为虚列项目或虚增金额的预算项目,一律不得调剂,并相应追减预算指标。
预算单位因项目实施方案变动引起预算支出功能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项目绩效目标、资产配置计划等发生变化的,预算单位应在报送省局文件中单独说明。局财务与工资福利处征求省局项目主审处室意见后按照预算调剂审批权限分类办理。因预算调剂引起的政府采购预算变化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预算调剂事项由预算单位拟定建议方案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报省局根据预算调剂审批权限分类办理。其中由财政厅审批的预算调剂事项原则上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局,由省局审批的财政拨款预算调剂事项原则上应于10月31日前报送省局,由省局审批的非财政拨款预算调剂事项原则上分别于4月30日前、10月31日前报送省局。
第二章 总额变化的单位预算调剂
第七条 财政拨款预算增加。年度预算执行中,在已批复的单位预算总额内无调剂空间,且无额外非财政拨款收入可以弥补的支出需求,预算单位向省局正式行文申请增加预算。经省局审核后报财政厅,待财政厅发文批准后省局批复预算单位追加预算。
执行中原则上不增加安排“三公”经费。预算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三公”经费预算,由预算单位正式行文报省局审核后报财政厅,待财政厅发文批准后省局批复预算单位追加预算。
第八条 财政拨款预算调减。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暂停或终止;单位职能或工作任务调整;项目资金结余、闲置沉淀、低效无效等情况,需对单位预算进行追减的,由预算单位向省局正式行文申请追减预算。经省局审核后报财政厅,待财政厅发文批准后省局批复预算单位追减预算。
第九条 总额变化的非财政拨款预算调剂。预算单位执行中按规定增加或减少非财政拨款预算,预算单位向省局正式行文申请调整预算,省局按《四川省监狱系统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审批后调整预算。
第三章 结构变化的单位预算调剂
第十条 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调剂。年度预算执行中,以下基本支出预算调剂,由预算单位正式行文报省局,省局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
(一)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类级科目的调剂;
(二)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支出和单项定额支出之间的调剂;
(三)实行工资直发的行政单位、机关服务中心,涉及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奖励金、公务交通补贴、离休费7个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向其他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调剂。
(四)“三公”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调剂。
第十一条 财政拨款项目支出预算调剂。年度预算执行中,以下项目支出预算调剂,由预算单位正式行文报省局,省局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
(一)支出功能分类类级科目的调剂;
(二)引起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变化的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调剂;
(三)项目之间的调剂;
(四)符合规定的基本建设与非基本建设预算之间的调剂。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调剂。符合规定的财政拨款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预算之间的调剂,由预算单位正式行文报省局,省局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非财政拨款政府采购预算调剂,由预算单位正式行文报省局,省局审批后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机动经费项目预算调剂。省局年初预留的“行政单位机动经费”原则上只能用于预算单位执行中出现的人员支出增支事项。其中:
(一)人民警察职业年金记实、人民警察伤亡特殊补助金、退休人员一次性补贴、在职人民警察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由预算单位报局政治部预审。
(二)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中涉及到的死亡信息资料,由预算单位报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预审。
局相关处室预审后,预算单位正式行文报局财务与工资福利处。局财务与工资福利处会同局政治部及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复审后,统一作预算调剂。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之间财政拨款预算调剂。除机动经费项目预算调剂以外的,预算单位之间确需调剂的事项,由预算单位正式行文报省局,省局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与项目支出预算之间原则上不作预算调剂。确需调剂事项,由预算单位正式行文报省局,省局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除上述规定预算调剂情形外的其他财政拨款预算调剂事项,以及非财政拨款预算调剂事项,由预算单位正式行文报省局,省局按《四川省监狱系统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审批后调整预算。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单位预算调剂的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预算调剂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局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作出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局财务与工资福利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涉及单位预算调剂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