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年06月16日 09时16分 来源:
公职律师说法
员工"休"病假竟成诈骗犯?高墙警示!
真实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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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案件:员工周某,半年内多次使用伪造的医院诊断证明请“病假”,骗取公司支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共计1.9万余元。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时的“划算”,换来的是刑事案底和高额罚金!
公职律师解析:为什么是诈骗罪?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结合本案:
1. 非法占有目的: 员工明知自己没病,目的就是骗取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
2.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伪造医院诊断证明,向公司谎称生病需要休假。
3. 公司陷入错误认识: 公司相信了虚假证明,误以为员工真需病假。
4. 公司处分财产: 基于错误认识,公司支付了本不该支付的病假工资、社保公积金(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等。
5. 员工获得财物: 员工非法占有了这些钱款(工资)和福利(社保公积金)。
因此,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旦达到立案标准(数额较大,一般为3000元),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重要提示: 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通常已满16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诈骗罪主体对此并无特殊限制。
“病假”不是“福利假”: 病假是基于真实医疗需要的法定权利,绝非钻空子享乐的“带薪休假”。
伪造证明=犯罪工具: 使用伪造的医疗证明,是实施诈骗的关键行为,性质恶劣。
侥幸心理要不得: 认为“公司不会查”或“以前没事就没事”,是极其危险的想法。一旦查实,轻则丢工作、赔钱、信用破产;重则锒铛入狱,人生留下污点!
“划算”背后是深渊: 贪图一时小利,付出的代价远超想象。休假要光明正大,玩乐才能心安理得! 切莫因一念之差,酿成追悔莫及的苦酒。
遵纪守法,才是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最大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