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年07月01日 16时16分 来源: 纪委办监察科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出台10 周年
这些“硬核知识”你掌握了吗?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的重大意义
●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
●是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
●是严防出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三大“制度护法”。
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01领导干部范围
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02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01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02哪些行为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干预办案?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01司法人员范围
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02哪些属于严禁接触交往行为?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三个规定”还有哪些重点内容?
01 记录要求
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02 保护措施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不得对其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03 行为区分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04 填报责任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现在,对于“三个规定”的这些要求你掌握了吗?
如果你有一个在监狱系统工作的朋友,如果你真的把他当朋友,这几件事免开尊口:
●违规查询罪犯个人信息、查询刑罚执行情况等行为;
●违规插手过问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违规干预调整监区、劳动改造岗位,私自送物品进监等行为;
●帮人打招呼请求“特殊照顾”,受特殊关系人委托请客吃饭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