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年02月21日 09时37分 来源: 四川省德阳监狱
前期就“什么是减刑”作了详细的讲解,但影响减刑的因素较多,其中确有悔改表现是影响能否减刑、能减多少刑极为重要的因素,是刑罚执行机关在呈报减刑、人民法院裁定减刑过程中的判定基础。本期就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以及如何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作介绍。
0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悔改”汉语释义是指追悔所犯的错误并加以改正。于罪犯而言,“悔”是指主观上充分认识自己所犯的罪行,以及自己的行为对国家、社会、被害人等造成的伤害,同时对这种伤害产生忏悔、悔恨等情感,也就是一般而言的“认罪悔罪”;“改”是指主观思想的改变和客观行为的改正:主观思想的改变是指摒弃违法、错误甚至失德的思想,进而形成遵纪守法、合乎社会公序良俗的意识;客观行为的改正是指在服刑改造期间乃至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生活中,纠正以前不当的、不良的、违法的行为或习惯。
02如何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1.认定具有“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有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之规定,“确有悔改表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认罪悔罪;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审查原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以此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之一。
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罪犯承担的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
2.“确有悔改表现”的判定
从上述四个条件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来看,“认罪悔罪”是罪犯“悔”的表现形式,其余条件是罪犯“改”的表现形式。换言之,罪犯悔改表现的认定是从“悔”和“改”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判定。
“确有悔改表现”中的“悔”
罪犯的“悔”在思想上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在行为上通过自书材料(认罪悔罪书、自我鉴定)深刻反思悔悟。此外,积极赎罪,如对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体现的是罪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伤害弥补的一种方式;积极履行财产刑体现的则是罪犯接受国家的惩罚,对国家、社会造成伤害的具体弥补行为。
不认定具有“悔”(“认罪悔罪”)的情形主要有:
在刑罚执行期间不真心悔罪,仍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且无法调查核实清楚的(重大立功表现等特殊情形除外);
无特殊原因非本人书写或自书材料内容虚假的;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富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中的“改”
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按要求参加劳动都是罪犯“改”的直观表现形式,体现的是罪犯有意识地使自己的行为或习惯符合法律规范、监规纪律。
不认定具有“改”的情形主要有:
罪犯滥用权利。如罪犯不依法提起申诉,存在“恶意缠诉”“无理缠诉”等情形。
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无特殊原因狱内消费明显超出规定额度标准的。
存在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行为,改造表现极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