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03月17日 11时10分 来源:
为进一步提升全狱民警执法规范化水平,全面深化公正文明执法,努力实现“全面一流”的工作目标。
具体要求:
(一)不断深化规范使用警械。
1. 使用约束性戒具的规定:
可以使用约束性戒具的情形:
(1)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2)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3)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4)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使用约束性戒具的程序:
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提出使用戒具的申请;属于防范罪犯发生危险行为需要使用戒具的,由使用单位填写《使用戒具审批表》,报狱政部门审核,分管副监狱长审批;使用单位按照批复内容办理戒具领用手续。
使用约束性戒具的要求:
(1)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2)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3)使用戒具必须严格审批程序;
(3)对老、病、残罪犯一般不使用戒具。
2.使用警棍、催泪瓦斯、电击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规定:
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形:
(1)正在进行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的;
(2)聚众哄监闹狱,扰乱监管改造秩序的;
(3)在监内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4)强行冲越警戒线、冲击监狱大门的;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6)袭击人民警察的;
(7)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8)挑衅民警执法,态度极其嚣张,经制止无效的;
(9)在监管场所大吼大叫,扰乱监管秩序,经民警制止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其他情形。
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程序:
(1)监狱人民警察发现有发生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2)监狱人民警察进行口头制止;
(3)口头制止未能奏效,经判断属于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规定情形;
(4)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制止罪犯违规违法行为;
(5)制止罪犯违规违法后,及时对该罪犯进行后续处置、教育;
(6)向狱政、监察、政策法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以存档备查。
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要求:
(1)民警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2)民警依照规定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为限度;当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3)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时一般应有两名以上民警共同实施。
(4)对老、弱、病、残罪犯慎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二)不断巩固执法证据保全。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作用,加大使用力度,在现场执法过程中,管理民警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遇重要执法过程,应当将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进行拷贝备份存档,在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维护好监狱民警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力,规避监管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