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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四川省监狱系统各级领导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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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6日 14时42分 来源: 环安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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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安委会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具体要求,总结提炼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推行过程中的有效做法,适应安全生产更高更细更严的现实要求,修订完善了《四川省监狱系统各级领导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制度出台后,进一步规范了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堵塞了制度盲区,明确了各级领导和各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监狱系统内,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责任制。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具体要求,由省局另文规定。 三、原则及义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工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重点内容及解释 (一)明确了责任主体及责任人 本责任制指出,各监狱和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由监狱党委成员具体分管全狱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明确了各级领导安全工作责任 本责任制明确了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职责,明确了分管安全工作、规划工作、基建工作、监管改造工作、行政后勤工作、技术工作、政治工作、财务工作、审计工作、纪检监察工作、警务督察工作、工会工作等各分管领导的安全职责。 (三)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安全工作责任 本责任制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技术、规划、基建、供应、储运、应急处突(监狱指挥中心)、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生活卫生、政工、人力资源、财务、审计、信访、政策法规、行政办公室、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工会群团等部门的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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