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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工作,加强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执业资质,为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提供审计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省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将审计业务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二章 委托审计业务范围及社会审计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 委托审计业务范围:
(一)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审计、清产核资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评价等财经类审计;
(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工程类审计;
(三)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将按照局机关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后确定。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考核及协调工作,审核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七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项目应签订审计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管理权限和程序,合同拟定后提交相关部门审签及法律顾问审查,完成委托审计合同签订。委托审计项目均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 委托审计合同应以采购文件、中标单位投标及相关文件的内容为依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目标、内容和质量要求、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报酬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廉政条款、评价考核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的签字盖章等。
第九条 委托方对社会审计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委托审计合同规定义务情形的,应依法采取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等方式,维护委托方利益,促进委托审计目的实现。
第四章 委托审计实施及质量控制
第十条 审计项目实施前,审计处应指导社会审计机构制订委托项目的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落实审计回避原则,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要求社会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方案配备相应资质的项目审计组人员,组建项目审计组,指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审计工作的开展,把控审计成果质量。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实时掌握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确保项目实施顺利。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监督社会审计机构是否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并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人员配备、现场管理、职业道德、履行合同权利与义务等情况的监督,确保社会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审计处应督促社会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工作程序,运用恰当的审计方法实施委托审计业务,及时提交审计成果,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督促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报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规避审计风险。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履行保密义务的监督,确保社会审计机构对执行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递审计资料。若社会审计机构违反保密规定,发生失密、泄密等情形,委托方将依法依规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该社会审计机构列入黑名单,不得再与其合作。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告知社会审计机构不得将受托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宴请,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本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索取不正当利益等。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督促社会审计机构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五章 社会审计机构的评价考核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将《委托社会审计机构项目考评表》中部分评价指标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由审计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考核,评价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审计机构的现场管理、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风险防控结果运用等,考评总分值100分。(考评表根据委托工作要求可优化调整)
第十九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项目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考评分值为90-100分的评定为优秀,分值为80-89分的评定为良好,分值为70-79分的评定为一般,分值为69分及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对社会审计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非政府采购委托审计项目中社会审计机构确定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项目考评表
附件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项目考评表
审计项目: 社会审计机构名称: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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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 指标 |
评分内容 |
分值 上限 |
评分细则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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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现场管理(34分) |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具备与审计项目相匹配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工作胜任能力,对被审计单位发现的问题情况具有相应的职业判断。 |
10 |
每组审计组项目负责人均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组两名成员均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得满分,不满足项目负责人为注册会计师的每组扣6分,不满足其他条件的每组扣4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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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现场审计的工作模式,审计组充分调阅了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会计凭证、报表、内控制度、采购资料及其他),且审计组态度积极,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提供需要的审计资料。 |
8 |
对审计组现场资料调阅情况、工作态度方面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总计情况好得7-8分,较好得5-6分,一般得3-4分,较差得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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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审计方案中的审计内容及重点开展审计工作。 |
8 |
每组审计组缺少一项审计内容或重点的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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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计时间是否达到审计方案及合同要求。 |
8 |
达到审计方案要求的审计时间为满分,每少一天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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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作质量(33分) |
审计人员对事项的描述、问题的定性和数据的确定客观、真实、准确,审计报告内容符合规范要求。 |
15 |
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基本情况、问题描述的真实性、客观性及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价,此项满分为1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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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反映及揭示的问题,针对问题能结合监狱自身实际提出具有操作性、指导性强的整改措施。 |
10 |
整改措施未针对审计发现的具体问题提出,且不具有操作性、指导性,无法确保问题有效整改,每发现一处此类情况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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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基础内容、文本格式、报告字体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8 |
审计机构提交报告内容无漏项,格式、字体符合模版要求的得8分,若报告基础内容漏项一处扣1分,格式不符合要求扣2分,字体不符合要求扣2分,累计扣分不超过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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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作效率(20分) |
社会审计机构按时提交报告初稿、征求意见稿及正式报告。 |
10 |
社会审计机构未按照相关要求,存在晚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征求意见稿或正式报告情况,晚提交相关报告一天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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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负责制,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在项目实施后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对本项目现场工作管理及后期报告修改负责,积极与委托方做好沟通衔接。 |
10 |
满足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中未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得6分。项目负责人未履行责任,未做好与委托方沟通责任,由委托方针对履约情况进行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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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 (9分) |
审计人员能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单位信息和国家机密严格保密。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以及独立性原则,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不存在应回避未回避的情况,无徇私舞弊行为。 |
5 |
对审计组的保密情况、审计过程中的客观、公正、坚持独立性原则情况进行打分,一旦发现有失密、泄密情形、隐瞒审计问题情形或存在应回避未回避情况的,此项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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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审计机构针对委托方对审计报告中的疑点及相关需要核实的问题能第一时间进行响应,服务态度积极。 |
4 |
针对委托方的疑点积极有效回应,服务态度好得4分,一般得2-3分,差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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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风险防控结果运用(4分) |
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防控情况进行评价,对风险管理及内控薄弱方面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意见,促进被审计单位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建立风险防控体系,确保问题有效整改。 |
4 |
此项可结合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的评价及建议报告进行打分,针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风险点及建议进行综合评价,好得4分,一般得2-3分,差得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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