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网站!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导航 | 无障碍浏览
 
 
你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文      号: 川狱发〔2025〕107号
  • 发布机构: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 公文种类: 其他
  • 索引号: b36213700/2026-00001
  • 成文日期: 2025-12-30
  • 发布日期: 2026-01-12
  • 有效性: 有效

《四川监狱系统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监狱系统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促进四川监狱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监狱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结合四川监狱系统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有关安排部署,大力推进审计全覆盖,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促进四川监狱系统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防范建设风险、提高建设效益,着力为四川监狱跨越发展保驾护航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对四川监狱系统建设重点项目、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全面审计原则。

——全覆盖审计原则:四川监狱系统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包括监狱(含监狱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经省局(含集团公司)批准实施的信息化项目、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维修改造项目和生产性项目等其它建设项目。

——全过程审计原则:四川监狱系统建设项目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进行建设项目决策、实施和验收各阶段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全方位审计原则:四川监狱系统建设项目以造价审计监督、跟踪审计、决算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进行全方位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以设备采购为主的建设项目设备部分按单位采购内控制度监督,土建部分按单位建设项目内控制度监督。

第二章  造价审计监督

第六条造价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深入参与建设项目各个建设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主要目的是促进建设单位科学决策,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防止建设项目超概,确保投资真实准确。

第七条造价咨询单位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造价监督活动后出具审核意见或审核报告。

(一)事前招标控制价评审。工程施工招标前,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招标控制价审核报告。

(二)事中造价控制。工程施工中,造价咨询单位深入施工现场,参与工程投资控制各项工作,对中标文件进行清标,对设计变更、签证、索赔、合同条款执行和调整、进度款确认、材料认质认价、工程款支付等出具审核意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工程投资分析和造价控制建议。

(三)事后结算审核。工程竣工后,先由建设单位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再由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以设备采购为主的建设项目不进行结算审核。

造价咨询单位由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政府采购单位内控制度等相关规定确定

 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审核报告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采用的结果负责。建设单位充分运用审核结果,做到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造价审计监督中发现重大事项,由建设单位向省局审计处报告,配合省局审计处对建设项目开展审计调查、审计监督。

第三章 跟踪审计

第十 跟踪审计是监狱内部审计部门在基本建设项目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采用跟踪方式实施的审计监督活动。主要目的是及时有效地监督建设管理各个环节以及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建设单位规范管理,减少损失浪费,防范建设风险。

第十 跟踪审计审计时间从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开始至竣工验收结束。跟踪审计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内一年一审,每次审计应间隔半年以上。跟踪审计期间可根据建设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跟踪审计由监狱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内审规定组织实施,出具审计报告。跟踪审计报告报省局审计处

第十 跟踪审计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建设项目审计》等审计标准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审计通知、审计取证、审计底稿、审计报告等审计程序。

第十 跟踪审计对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建设决策、招标采购、建设管理、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资金和财务核算、概算执行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第十 跟踪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整改意见,对发现的建设风险提出审计建议,重点关注上一次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 监狱内部审计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基本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不得参与项目建设的决策、管理和审批,不直接参加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等有关管理活动。

第四章 决算审计

第十 决算审计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对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主要目的是揭示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审计整改,规范建设管理,提高建设效益。

第十九条省局确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单位,根据投资金额分级实施: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审计部门自行组织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局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费用纳入省局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省局审计处报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处联合相关部门复核后批复竣工决算。

第二十 审计部门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3201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建设项目审计》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等规定进行审计,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召开审计见面会、实施审计取证、编制审计底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 建设单位不能混淆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不得把决算审计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算、付款、转固等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 各监狱建立健全监狱系统建设项目审计支持保障机制,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为建设项目审计储备具有财务、审计、工程等相关知识人员,提升审计能力,为监狱系统建设项目审计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 四川监狱系统建设项目审计所需费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 各监狱加强监狱系统建设项目审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不断总结审计工作经验,创新审计方法,完善审计指南、审计操作规程等审计指导制度,为监狱系统建设项目审计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十 各单位加强对造价咨询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措施,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审计效率,确保审计质量,为监狱系统建设项目审计提供审计力量保障。

第二十各监狱加强审计结果运用,督促建设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审计提出的风险防范建议及时研究改进措施,为监狱系统建设项目审计提供组织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各监狱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

二十九本办法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11起施行,有效期2年《四川监狱系统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审批)办法》(川狱发2021168号)《四川监狱系统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川狱发2021169号)同时废止。

执法公开 | 信息公开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版权所有: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滨江中路1号    邮编:610016
网站备案号:蜀ICP备13001288号 网站维护: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信息保障中心    网站标识码:5100000055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830 号
建议使用IE6.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最佳分辨率1024*768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