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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说法 | 一个来之不易的“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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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http://jyglj.sc.gov.cn 2021年01月25日 15时03分 来源: 政策法规处、邑州监狱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编者按】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同时更注重罪犯人权保障,实现法律无差别保护。罪犯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在服刑期间,人身自由被剥夺,相关权利受限制,对自身合法权利维护和实现需要借助监狱和社会的力量。监狱机关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联动地方政府、法务部门,依法保障罪犯民事权益,用法治人文关怀推进监狱现代治理。 【高墙内的结婚申请】
罪犯王X,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服刑期间,因家中房屋面临拆迁,涉及安置补偿事项等问题急需处理。王X妻子早亡,家中小孩及生病的父亲全靠女友杨XX代为照顾,但王杨二人未履行结婚手续,导致女友杨XX不能代王X行使有关拆迁补偿等相关权利,加之王X本人身份证件遗失,使家中事务处理难上加难,为此,两人心中十分担忧。随后,王X向监狱提出办理结婚手续的申请,希望二人成为合法夫妻后,由妻子代为处理家中拆迁补偿的相关事项。 【高墙外办结婚证】 监狱认为,罪犯王X自入狱以来,一贯表现较好,已获两次减刑,确有悔改造表现。通过与王X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核实,确认其妻子早亡,孩子年幼,父亲多病,确实无人代其处理拆迁安置事宜的事实。王X在服刑期间,与女友杨XX关系较好,双方长期互通信件,彼此关心和鼓励,感情基础稳固,符合结婚申请的初步条件;王X申请结婚,符合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主体申请资格,且不违背《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此,监狱会同地方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机构,为王X采集核实个人信息,补办身份证,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位“新人”拿到了红通通的结婚证。 【一个来之不易的“新家”】
王X家人不仅拿到了拆迁补偿,还住进了新房。在刑释人员回访中,王X特别感谢监狱为其民事权益保障所作出的关心和努力,并表示一定会珍惜当下的生活,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家,不再违法犯罪。 这个事例涉及到“个人信息确认保护、结婚权的行使及夫妻家事代理”等民事方面内容,都属于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监狱是化解社会尖锐矛盾的主战场,做好罪犯民事权益保护,在很多时候,它恰好是改造罪犯的一把金钥匙,而每改造好一名罪犯,就挽救一个家庭,和谐一片社区,稳定一方百姓。 《新家》简缩版
邑州监狱以王某的故事为题材,创作了微电影《新家》,获2019中央政法委“全国第四届平安中国微电影 微视频 微动漫比赛”活动“优秀微电影”作品奖,受到一致好评。 【公职律师评析】 有人在困惑,罪犯还能够结婚?其实罪犯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虽然人身自由被限制,但其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其他民事权利依然存在,只是其合法权利的行使需要借助监狱、社会机构和他人的帮助。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既需要依法执行刑罚,实现《刑法》对犯罪的特殊预防,也需要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注重对罪犯民事权益的保护功能,让罪犯多纬度感受到国家法治的规范、文明、进步。 本案中,监狱机关、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地方政府及其亲属整体联动,合力保障王X的民事权益的做法,契合我国新时期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方向和目标。充分体现了国家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多元利益主体实施无差别保护初衷。同时,也从法治的角度为王X建立改造支持系统,让其感受到国家执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人文关怀,使其回归社会后,真正做到弃旧图新、改恶从善、遵纪守法,过上生活有保障,奋斗有希望的新生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民政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5月) 第十条规定:“罪犯办理结婚登记,应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罪犯无法出具身份证件时,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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