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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公职律师说法 | 直播购物需冷静,维权意识要增强!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http://jyglj.sc.gov.cn       2020年05月22日 11时15分        来源: 政策法规处,崇州监狱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编者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理,四川监狱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组织监狱公职律师对各类案例从法律角度进行解析,以说法形式帮助大家提高认识,更好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教育警示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服务法治四川建设,贡献法治中国建设。

【案例警示】

网络直播购物案例

案例:一年前网友小顾在某直播平台上关注了一位网红主播阿宇。这位主播最开始主要是一些户外直播,后来则转为在直播中推销一些“网红”产品。最近阿宇介绍了一款羽绒服引起了小顾的兴趣,这款羽绒服的材质是白鹅绒的,原价需要1000多元,阿宇在直播中称为了回馈广大粉丝的厚爱,现价只要185元。这么便宜的价格,小顾一时没有忍住就下单了。在阿宇直播的一个小时内,销量竟然高达17881件,销售额331万元。可是收到货物后小顾瞬间就懵了,因为羽绒服上吊牌生产厂家等这些基本信息一概没有,根本就是一个三无产品。羽绒服里的填充物也并不是阿宇在直播中所宣传的白鹅绒,而是70%的涤纶加上30%的灰鸭绒。小顾多次联系阿宇想要讨个说法,一直没有得到回复,很快他便发现阿宇将该款羽绒服下架了。

    【公职律师评析】

此类情况并不是个案,像小顾这样的遭遇还有很多,网络上因直播购物后,求助的帖子不在少数。据统计,2019年我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已达4338亿元。2020年,在经济因新冠疫情而按下暂停键的特殊时期网络直播卖货却越来越受欢迎,同时推动了传统企业打破困局。但由于带货主播品质良莠不齐,也混杂着不少的侵权行为。

202033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显示,有37.3%的受访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产品质量问题,仅有13.6%的消费者遇到问题后进行维权投诉,维权率过低更会滋长假货漫延,但网络绝非法外之地,遇着假货我们该怎么办呢?结合本案例,我们来说说直播带货那些事。

一、网络直播卖货销售“三无”产品,消费者找谁维权?

首先我们要确定阿宇的身份,也就是看他是自主卖货还是受委托卖货。目前线上直播卖货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主播通过直播销售自家店铺的商品,实际上是销售者的身份。另一种是主播利用自己积累的网络人气通过直播帮助非属于自家店铺的卖家销售商品。这种模式与广告代言本质相同,主播实际上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推荐者。买到“三无”产品,消费者要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购物记录资料(该产品直播时的质量宣传、支付凭证等)联系该主播,让其说明情况。如果不能达成和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223条的规定,则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消协等部门如实反映情况,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消费者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如何主张自身的合法诉求?

从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小顾买的羽绒服不符合产品宣传的特性,甚至于长期穿着还有可能造成人体健康的损害。

根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分为两类,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

(一)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符合质量约定,不能满足公众对产品常规功能的期待,产品瑕疵责任属于违约责任。

以本案中的羽绒服为例,若羽绒服因填充物不全是白鹅绒保温效果不好,此为瑕疵责任,不存在危害性,仅与产品约定的质量不符合。此种情形下,卖方构成违约,消费者应向卖方主张违约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小顾可以向卖货主播阿宇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二)产品缺陷是指不但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而且含有不合理的危害性,可能发生本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产品缺陷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以本案涉及的羽绒服为例,若羽绒服中的填充物没有经过严格的消毒杀菌,因含有某种致病细菌导致消费者购买后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健康损伤,对消费者人身造成了损害,发生了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主体就包含三个,销售者、生产者及推荐者(比如卖货主播),其中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消费者可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任意方主张赔偿责任,同时消费者还可向推荐者主张赔偿责任。

三、网络直播卖假货,消费者如何主张赔偿?

以该案例来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小顾若因该羽绒服质量问题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2条的规定,可向网络主播主张侵权责任。

如果购买的是食品,则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消费者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为此,监狱公职律师提醒网民朋友们,无论直播多么精彩,消费者在交易前务必认真仔细地审查商品详情、考察商家信息。只有慎重购物,避免盲从和冲动,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一是要冷静购物,购物前要充分了解产品特性,避免冲动消费。二是要选对平台,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可以掌握商家信息、交易记录,还可以监管资金支付。一旦发生纠纷,平台能够较好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实现。因此,消费者参与直播购物,应选择优质的交易平台。特别要注意的是,消费者要避免绕过平台,与商家直接交易。无论商家提出了任何理由或者承诺了任何让利,绕开平台都意味着脱离了有效监管,很可能“血本无归”。三是发生纠纷消费者要积极维权,直播购物的消费者自身权益一旦遭受侵害,应当依法维权,忍气吞声只能纵容违法行为。消费者可通过交易平台、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或向法院起诉等多种渠道主张权利。

【法律条文】

1.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护消费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他包装上注册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追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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